周冰倩
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,这些档案更是经受了无数的风险困难而保留下来,为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。
(二)人格的商业化及财产价值20世纪以来,举世各国的社会、经济发生重大变迁,科技进步、传播及娱乐事业的发展,以及企业的竞争,造就了娱乐、戏剧、运动、政治等领域的名人(ce-lebrities),享有一定的名气或声望。简要说明,见产权的性质,得为让与。
德国联邦法院亦陆续作出判决,[65]作进一步的补充,使其益臻完善。宪法上基本权利对人之尊严设有全面性保障,在时间上并未设限于人的生存期间。本项所称亲属指尚生存的配偶、被绘像者的子女。Schulz/ Jurgens,Das Recht am eigene Bilde-Eine fallo-rientierte Einfiihrung in Struk-tur und aktuelle Problem des Bildnisschtzes, JuS 1999,664 if. ,770 if. [49]例如,Entwurf eines Gesetzes betreffend die Darste-Hung lebender oder verstobenerPerosonen in Spielfilmen, in Verhandlungen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,2. Wahlperiode 1953,Anla-gen zu den stenographischen Berichten Band 35, Nr. 1497 der Drucksachen; Entwurf eines Gesetz-es zur Neuor-dnung des zjvilrechtlichen Personlichkeits-und Ehrenschutzes,in Verhandlungn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,3. Wahlperiode 1959,Analgen zu den stenographischen Beriebten Band63 , Nr. 1237 der Drucksachen。德国联邦法院采取第二种途径,以《基本法》第1条、第2条为依据,创设一般人格权(allgemeines Personlichkeitsrecht ),认系德国《民法》第823条第1项所称的其他权利,而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。
在我国台湾地区,司法院解释强调维护人性尊严与尊重人格自由发展,乃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核心价值[69]。其次,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。[13]而法律要准确适用,离不开司法公正。
法谚云:法是公平正义之术。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,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、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。另一方面,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,完善行政诉讼、复议等制度,逐步扩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和强度。而人治则容易朝令夕改,命令的颁布和废止、更替甚至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喜怒哀乐和情绪变化,因此,人治之下的规则不具有长远的可预期性。
[37]Richard Wilkinson, Kate Pickett. The Spirit Level: Why Greater Equality Makes Societies Stronger. New York: Bloomsbury Press, 2009.[38]Brian Z. Tamanaha. On the Rule of Law. Cambridge: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, 2004.[39][41][42]参见戴耀廷:《香港的宪政之路》,北京,中华书局,2010。在此基础上,笔者认为,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:第一,法律至上。
当然,良法的理解和判断是一个仁者见仁、智者见智的问题,它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:一是制定完备,即法律应当是类别齐全、规范系统、大体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,且各项制度相互之间保持大体协调的制度体系[7](P25)。在我国当前,权力作为社会中枢的特征在社会经济领域也在发生变化,这主要表现为地方性权力、部门性权力的强化与国家权力的相对弱化,因而完全靠国家政权对社会实现深度控制已越来越困难。一旦发生纠纷,人们能够依循法定的程序去寻求救济、有序地解决纠纷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交易的总和,而物权法、知识产权法等确定了明晰的产权,为交易确立了前提。
[29]蔡定剑:《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》,载《中国法学》,1996(5)。此项任务可以具体分解为:公权力的分配和监督,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,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监督和实施制度、预决算公开和监督制度、选举制度等。尽管法律也可能存在缺陷,执法者也可能会有不公,但在法治社会中,正义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的,司法程序是人人可及的。从立法方面来看,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数百年的道路,尤其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。
人权一般指人在社会、国家中的地位。[34]还应当指出,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,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程序来解决纠纷,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就有可能出现仁者见仁、智者见智的现象,造成同一问题不同处理的结果,反而无法保证实体正义,甚至引发新的纠纷。
另一方面,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法治国目标并不冲突,社会主义制度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,维护其参与国家政治和制定法律的权利,并在得到全体公民认可的法律下依法治理国家,规范国家公权力,保障人民利益,这和法治的内涵是完全一致的。要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,解决好各种利益冲突,只能借助法治的力量。
这是因为,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成果,在数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共性的规律和路径,不同法律传统的法治仍然具有一些基本的共同原则。在转型社会中,必然存在两种体制的特征。各种矛盾和纠纷具有类型多样性、易扩散性、易激化性等特点。法治一词在其他西方国家的表达中有所不同,如德国、法国均表述为法治国(德语Rechtsstaat。(五)法治是实现国富民强的根本保障在古代社会,法家就提出了奉法者强则国强、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观点。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,要两手抓、两手都要硬,所谓两手,即一手抓建设,一手抓法制。
离开民主搞法治,也无法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。[5]亚里士多德:《政治学》,北京,商务印书馆,1965。
社会治理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,并将之写入宪法,从而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我国既定的治国方略。法治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具体体现在:一是法治构建了交易正常进行的法律基础。
对此,最好的防范办法就是实现国富民强、社会和谐。根据立法机关、司法机关、各个执法主体、普法教育等,分别按照阶段提出不同的要求,并由此建立一整套评价指标体系。
30多年经济的高度发展,在经济实力大幅提升、人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的同时,也带来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。中国的法治道路应当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,不能也不应全面照搬西方。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,可以有协商、调解、仲裁和裁判等多种方式,其中的每一种解决方式都应当被纳入法治的轨道。为何法治替代人治成为人类社会的主导?要回答这个问题,就必须考察法治相对于人治的社会治理功能,进而加深对法治的理解。
因此,法治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,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。当然,法治绝不意味着以法律来治理一切。
财产和人身如果得不到保障,老百姓就不能安居乐业,更无法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,也就谈不上民生。还应指出的是,按照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,法治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,或者称为薄维度的(thin)和厚维度的(thick)之分,前者体现了富勒所说的法律的一般性、公开性、预见性、明确性、一致性、可适用性、稳定性和强制性[20](P3),后者则强调法律的价值和实体性正义,尤其是强调与政治民主制度之间的联系。
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正义,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会立法,完善有关医疗卫生、养老保险、社会救助、义务教育等方面的立法。正因为法治有异于人治的上述特性,所以法治成为适合现代社会特点的基本治理模式。
[19](P15)在法治社会,任何政府的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,法无明文允许即为禁止,公权力的内容、行使等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。[32]陈瑞华:《程序正义理论》,北京,中国法制出版社,2010。二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。[21](P2-6)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当。
[44]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,因此,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,有序稳步推进。健全的控权制度以及保护私权的机制,可以有效协调好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,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,从而最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。
法语Etat de droit),但意蕴大致相当。可见,制定这一战略规划是完全可行的。
实践中存在的仇官现象,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行政权的不当行使、官场腐败、官商勾结、执法不文明、漠视人民群众诉求、信息不公开等原因造成的。民主是依法治国必备的政治基础,没有民主,就不可能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,法律在实践中就难以甚至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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